本院受理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至2025年5月物业管理服务费4856.63元、2023年8月至2025年3月公摊电费83.58元、公摊水费10.82元;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79.94元(暂计算至2025年5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2.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