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赖明明、胡志雄与被告曹悦、高艳华、第三人谢荣海、何胜、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61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办公区领取上述相应诉讼材料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台商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