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12579-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187,574.95元(其中,暂计至2025年5月7日的本金149,966.00元、利息27,497.55元、违约金10,111.40元和其他费用0.00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应按《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及费率表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