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当代英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3481.4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3月1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193481.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当代英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248504.1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2月27日起以未返还保修金248504.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合肥西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按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向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义务;四、驳回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62元,由被告合肥当代英赫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西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774元,由被告合肥当代英赫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西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合肥当代英赫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西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