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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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肥庐阳区庆余年餐厅

本院受理刘春燕与合肥庐阳区庆余年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庐阳区庆余年餐厅(经营者余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春燕酒水款59778元;二、驳回原告刘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7元,由原告刘春燕负担54元,由被告合肥庐阳区庆余年餐厅(经营者余洋)负担1303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合肥庐阳区庆余年餐厅(经营者余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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