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2025)皖0111民初3750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30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