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753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并审理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9时整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