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岳快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祯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川2021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岳快联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9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以61953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被告黄祯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祯刚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岳快联建筑有限公司)。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周礼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