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实创汇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华路法庭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