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81民初2333号原告覃义、刘明淑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