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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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洪志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丰联村洪山后头埔5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坚与被告洪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洪志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坚借款10000元及其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二、洪志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坚律师代理费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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