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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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汝福堂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艺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汝福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505民初520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14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140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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