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连与被告杨彪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杨彪偿还张文连2024年10月26日至2024年12月19日期间在市二医院住院(门诊)治疗累计发生医疗费11016.23元;2、请求依法判令杨彪偿还张文连其他费用4983.77元。】、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