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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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南海(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奇尔新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荧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昆仑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南海(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奇尔新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荧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111民初2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鼓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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