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11385号原告王雅明诉被告薛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2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4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从2017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300387.95元;以本金432000元为基数,按2025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1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实际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10月28日11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