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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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建真、福州永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由丰与被告张建真、福州永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人民币21614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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