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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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光辉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1379号原告肖艳与被告陈光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准许肖艳与陈光辉离婚;二、肖艳与陈光辉的婚生子陈宇骁由肖艳抚养,陈光辉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陈宇骁抚养费1000元,至陈宇骁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45元,由肖艳负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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