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祥明诉被告张宇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石材加工费用39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24.46元(以39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4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月11月2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