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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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孔德兰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12145号原告安徽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孔德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综合服务费5349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200元(暂计算至2024年9月3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止)上述两项暂合计为7549元;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被告孔德兰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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