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浩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22民初98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