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11409号原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玉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玉合赔偿原告路产损失424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张玉合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