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孙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主要判决如下:被告孙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42.75元、能耗费2,554.56元,合计6,897.31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28元,被告孙运龙负担32元。公告费150元,由被告孙运龙负担,因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已预交公告费,该费用由被告孙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7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更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