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4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俊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尚欠借款本金71832.68元及利息(自2023年2月2日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张俊青不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有权对现代IX35车辆(车牌号:皖AE659Q)抵押财产在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8元,公告费230元,合计2708元,由被告张俊青负担182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负担88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