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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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容萍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4991号原告陈世彬与被告陈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陈世彬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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