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11428号原告林青诉被告郑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三个规定”提示内容及开庭传票。原告林青诉请:一、判令郑云华偿还林青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4.6%从2022年1月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扣减已还利息151,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郑云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7日11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