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上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鲍不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马尾法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