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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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邢康亮

我院受理的(2025)皖0207民初6618号原告张红诉被告邢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红起诉: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000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汤沟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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