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王兴洋、被告朱礼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