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5279号原告李强诉罗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10日为28306.5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已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1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以上金额暂合计为119306.52元。现依法向被告罗沛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