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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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羽佳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9343号原告张梅诉刘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9000元,合计109000元(利息以10万按约定月息2%暂计算至2025年2月28日,以后顺延,直至全部还清日止,即100000*2%*5个月=10000元,扣除已支付1000元为9000元)。二、本案律师费10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确认原告在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以西金都嘉园1幢405的房屋(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7932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被告刘羽佳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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