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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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天明

本院受理原告谢常宝与被告李天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李天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常宝各项款项8807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8元,公告费400元,均由李天明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顺昌县人民法院大干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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