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李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自2023年8月1日截止至2025年3月13日借款本金438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6333.76元,合计484333.76元(贷款年化利率为3.95%,逾期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并支付自2025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3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合计:439547.3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