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王云珠与被告倪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8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倪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云珠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5万元的2014年8月24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本金10万元的2015年3月13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云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0元,由原告王云珠负担234元(已交纳),被告倪云青负担1041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