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海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融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3041.52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13041.52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即年利率4.65%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5月22日为16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