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403民初4297号原告黄佳敏与被告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2025年10月28日9时整在本院莘口人民法庭(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65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