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4918号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呆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决: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皮克”“皮克太极”“皮克态极”文字与标识,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