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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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孝秀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李孝秀支付原告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拖欠的物业费6510.24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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