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的(2025)皖0207民初63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借款利息罚息1103.19元(暂计算至2025年4月28日)及自202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822.06元;3.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