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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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肖美兰、吴天祥、吴琳茹

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561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诉被告肖美兰、吴天祥、吴琳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起诉要点为:1、请求判令肖美兰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60965.3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7881.87元(暂计至2025年5月22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肖美兰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律师费4500元。3、判令肖美兰、吴天祥、吴琳茹在继承吴干州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交行南平分行对肖美兰、吴干州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自强路16号(建发。望玥里9幢1单元302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24)南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212号}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肖美兰、吴天祥、吴琳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到本院西城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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