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任福山与被告陈海阳、陈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海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任福山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5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二、被告陈远军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仅对被告陈海阳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陈远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海阳追偿;四、驳回原告任福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海阳、陈远军共同负担,被告陈海阳、陈远军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任福山预交的300元予以退回)。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