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翠婷诉被告蔡东明、陈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蔡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翠婷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2.40%计算。均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应抵扣被告已经支付的12,800元】;二、驳回原告陈翠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9元,由原告陈翠婷负担264元,由被告蔡东明负担4,485元,被告蔡东明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