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宝勇与被告陈斌、第三人福建供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其相关的证据、本院的应诉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办理将第三人的5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二、判令第三人协助办理第三人的5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