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2473号原告杨正伟与被告郭联兵、吴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吊车租金共计95000元,并从2021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上述租金偿付原告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