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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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志芳、潘东生、泉州市爱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你方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潘志芳、潘东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11283.64元及从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700元;原告对潘志芳、潘东生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泉州市爱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潘志芳、潘东生追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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