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周甜芳与被告林鑫发、林祥挺、郭威、乐升继、谢昭兴、第三人林飞阳、福州飞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陆玖壹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林鑫发、周甜芳就(2025)闽011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