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福寿与被告陈银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35853元。因相关文书材料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