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少芳与被告蔡小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少芳诉请:一、判令李少芳与蔡小龙离婚;二、判令未成年子女蔡雨希、蔡墨由李少芳抚养,蔡小龙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三、蔡小龙负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