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红艳与被告邱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596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