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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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代凤祥、康体月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0996号原告杨香范与被告代凤祥、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康体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车位款50000元及损失21417.78元(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开始按同期LPR的四倍暂计至2024年7月17日,实际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71417.78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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