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川 1381 民初 12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侯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生如从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的生活费共计 5,958 元;二、被告侯尧从 2025 年 1 月起每月 20 日之前支付原告侯生如生活费 993 元;三、驳回原告侯生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